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婚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乙○○ 住○○市○區○○路000號代 理 人 歐致豪律師相 對 人 甲○○代 理 人 田雅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一、關於「莊郁琋」之記載,應更正為「蔣郁琋」。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院裁定如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