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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家聲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55號聲 請 人 吳月琴相 對 人 楊焜顯

王綵薰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本院112年度家親聲抗更一字第1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等事件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乙○○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38,000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2年度家親聲抗更一字第1號裁定選任為該事件未成年子女楊名勝之程序監理人,聲請人已依法執行程序監理人之職務,包含與相對人丙○○及其家人、前往崑山國小與未成年子女及導師、前往臺北與相對人甲○○及其家人會談,並提出意見陳述書,爰檢附相關支出明細,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項聲請裁定酌給程序監理人酬金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本件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經本院調閱112年度家親聲抗更一字第1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卷宗,依上開標準,並參酌聲請人於該事件擔任程序監理人中,分別與該案抗告人、相對人、未成年子女及其家人、關係人進行數次家庭訪談及親子訪談、個別訪談等,並提出本件程序監理人意見陳述書及費用明細。本院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會談諮詢次數、相關住宿、交通及出具報告書等花費,核定聲請人擔任本件程序監理人之酬金為38,000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裁判日期:2025-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