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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家聲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10號聲 請 人 黃沛宣 住○○市○○區○○路00巷00號訴訟代理人 郭淑慧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陳永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乙○○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肆佰肆拾玖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甲○○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壹佰壹拾柒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應類推適用(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次按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4項規定:「調解成立者,原當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於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均有適用,另參酌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事件經調解、和解及撤回時,均規定原告或聲請人得請求退還已繳裁判費或聲請費三分之二之意旨,則於家事非訟事件和解之情形,自應與家事非訟事件經調解成立聲請人得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之情形,為相同之處理(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0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再原告為無資力之受訴訟救助者,既未預納裁判費,自無從聲請退還第一審裁判費三分之二,參照訴訟救助制度之立法精神及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意旨,僅徵收三分之一。故法院於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時,應依職權逕行扣除三分之二裁判費後,確定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6號法律問題㈡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㈠本件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12年度家救

字第176號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在案。本案嗣經本院113年度婚字第2號受理,其中關於聲請人請求①准予與相對人離婚、②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③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兩造成立訴訟上和解,並於和解筆錄第五項記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而關於④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則另分案為113年度家財訴字第3號,並經本院113年度司家移調字第4號調解成立,於調解筆錄第四項記載「兩造同意調解費用由兩造各負擔2分之1」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各案號卷宗核閱無訛。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㈡關於①離婚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按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事件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另②酌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事件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1,000元;就③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屬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則不另徵收費用。則關於①②③之請求應徵收之訴訟費用合計為4,000元,惟因兩造於訴訟上和解,得請求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667元(計算式:4,000元×2/3=2,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僅徵收1,333元(計算式:4,000元-2,667元=1,333元),依前開和解筆錄內容,即應由聲請人向本院繳納。另聲請人④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3,000,000元,係財產權關係起訴,應徵收裁判費30,700元,惟因調解成立,得請求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0,467元(計算式:30,700元×2/3=20,4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僅徵收10,233元(計算式:30,700元-20,467元=10,233元),是據上開調解筆錄,此筆費用應由聲請人及相對人各負擔2分之1。爰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並應依上說明,加給於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裁判日期:2024-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