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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司拍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08號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13樓及68號1樓、2樓、2樓之1、7 樓、9樓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代 理 人 陳志健相 對 人 柯亮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柯亮宇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透支、保證、墊款、信用卡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2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41年3月2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後於111年4月7日變更擔保債權金額為18,960,000元,均經登記在案。

㈡又相對人柯亮宇於111年4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15,800,000

元,借款期限至141年4月10日止,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繳息至113年1月11日即遲延繳款,尚欠本金15,099,432元及利息、違約金,屢經聲請人多次催繳,仍置之不理,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個人金融房屋貸款契約書、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退回信封等影本各1件,逾催管理平台查詢單、牌告利率表各1件,催告通知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0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善化區 善新段 137-5 61.63 全部 002 臺南市 善化區 善新段 137-17 277.14 10000分之714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08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四 層 屋頂突出物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3227 臺南市○○區○○○○○道000巷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4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40.82 40.50 39.54 40.64 26.41 187.91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36.72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善新段323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14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