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32號聲 請 人 陳沈榮花相 對 人 林麗雪債 務 人 黃偉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林麗雪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
人及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墊款、票據、保證、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賠償金,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500,000元②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①132年9月27日②132年10月3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林麗雪、債務人黃偉誠向聲請人借款,並分別共
同簽發發票日為①112年9月26日②112年10月31日,票面金額①1,250,000元②1,250,000元,均未載到期日之本票2紙交聲請人收執。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各2件、郵局存證信函用紙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7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132號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將軍區 國中段 無 835 86.04 45分之4 002 臺南市 將軍區 國中段 無 838 122.67 45分之4 003 臺南市 將軍區 西和段 無 129 53.72 全部 004 臺南市 將軍區 漚汪段 西甲小段 1108 1904.00 全部 005 臺南市 將軍區 漚汪段 西甲小段 1122 16.00 6分之1 006 臺南市 將軍區 漚汪段 西甲小段 1120 218.00 6分之1 007 臺南市 將軍區 漚汪段 西甲小段 1121 107.00 6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