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206號聲 請 人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盛育代 理 人 郭哲華律師相 對 人 吳世章上列當事人間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一二年度存字第三三八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共計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萬元及現金新臺幣參萬元,准以同額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共計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萬元及現金新臺幣參萬元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前經鈞院以99年度司裁全字第1021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聲請人以新臺幣(下同)24,530,000元或同額之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發行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台幣73,59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聲請人乃提供面額共計24,500,000元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現金30,000元,由鈞院99年度存字第963號擔保提存事件受理後,假扣押執行相對人財產在案。嗣再以100年度存字第874號、101年度存字第894號、102年度存字第1453號、104年度存字第314號、105年度存字第936號、107年度存字第191號、108年度存字第644號、109年度存字第1004號、111年度存字第155號及112年度存字第338號擔保提存事件變換提存物。茲因聲請人於112年度存字第338號提存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於民國113年4月18日屆期,須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擔保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021號民事假扣押裁定、99年度存字第963號、100年度存字第874號、101年度存字第894號、102年度存字第1453號、104年度存字第314號、105年度存字第936號、107年度存字第191號、108年度存字第644號、109年度存字第1004號、111年度存字第155號及112年度存字第338號提存書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相關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而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提存物(即同額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現金),係屬可得確定,且權衡其變換前後之提存物價值亦屬相當,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