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587號聲 請 人 陳顏碧霞代 理 人 高嗃相 對 人 李明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肆佰玖拾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73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聲請人於上開事件支出之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490元,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查核無誤。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7,490元,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