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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司聲字第 6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677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代 理 人 劉貝琳相 對 人 曾英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社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