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19號聲 請 人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盧禹璁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有限責任臺南縣東山鄉公所代表會員工消費合作社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迄未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