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19號聲 請 人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盧禹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限責任臺南縣東山鄉公所代表會員工消費合作社間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雖已利用電子公文系統向本院提出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須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始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至法院,另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規定,聲請狀亦應載明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應於書狀內簽名或用印,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即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規定提出聲請狀,另請記載相對人登記地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