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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3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相 對 人 東峰生技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東峰生技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林瑞成律師為相對人東峰生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一人公司,唯一股東李明益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死亡,李明益各順位繼承人均已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法院公告准予備查在案,是相對人已無股東可擔任清算人,公司章程亦未定清算人,致相對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稅額繳款書及相關核定通知書送達等程序無法進行,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1條之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等語。

二、按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四、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1條第1項第4款、第24條、第25條、第79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除前項規定外,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亦為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所明定。因此,有限公司之股東如不足一人之最低法定人數,即符合解散之事由,並應行清算;有限公司於全體股東不能擔任清算人,且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任清算人時,法院即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名單、李明益個人戶籍查詢清單、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戶籍資料、本院113年4月26日南院揚家秀113年度司繼字第1599號公告、本院113年9月27日南院揚民字第1134006107號函、欠稅查詢表為證,堪信屬實,足認相對人因唯一股東即董事李明益死亡,亦無繼承人可擔任清算人處理未了結之事務。另依本院前開函文所示,可認相對人迄今未有清算人就任,執行清算事務,則聲請人以相對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稅額繳款書及相關核定通知書送達等程序無法進行,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應予准許。本院審酌林瑞成律師具法律專業且願意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有林瑞成律師114年4月21日民事陳報狀可憑,復查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任為清算人之情形,爰依前揭規定,選派林瑞成律師為相對人清算人,為相對人進行清算事宜。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