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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36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相 對 人 龍介順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龍介順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林瑞成律師為相對人龍介順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龍介順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滯欠民國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款新臺幣162,270元。而相對人為一人有限公司,相對人唯一股東丁俊賢於113年6月3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等人均已拋棄繼承或先於其死亡。因相對人之唯一股東死亡,股東不足法定最低人數應為解散,惟無其他董事可擔任清算人,公司章程亦未規定清算人,且依本院函覆查無受理相對人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為利11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行繳納稅額催繳通知之送達程序進行,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聲請選任清算人等語。

二、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而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第113條、第79條至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唯一股東兼董事丁俊賢已於113年6月3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已抛棄繼承或先於其死亡,相對人迄今仍欠繳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款等情,業據提出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清單、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戶籍資料、本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本院113年10月16日南院揚民字第1134006131號函、欠稅查詢情形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於法即無不合。又經本院函詢社團法人台南律師公會,經林瑞成律師陳報願意擔任本件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本院審酌林瑞成律師具備法律專業智識,足可辦理公司清算事務,復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情形,由其擔任清算人職務,應屬妥適。爰依首揭規定,選派林瑞成律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