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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33號聲請人 高啟霈律師即檍璒豐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檍璒豐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5年6月18日起展延至民國115年12月17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334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亦有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指派為係檍璒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檍璒豐公司)之清算人,本件因債權清理較為繁瑣,清算人刻正陸續辦理程序中,仍顯難於期間內辦訖,為此聲請展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經本院裁定並公告為檍璒豐公司清算人,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8日送達聲請人等節,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字第33號選任清算人卷宗確認無誤。本院審酌聲請人已說明因債權清理較為繁瑣而有展延清算期間之必要,認聲請展期具備正當理由,爰准許本件清算事件清算期間自115年6月18日起展延至115年12月17日止。

四、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