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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再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字第6號抗 告 人即 聲 請人 謝秉舟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羅南生間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24-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