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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勞執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執字第30號聲 請 人 林明政相 對 人 振揚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育瑄上列聲請人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113年3月20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成立之調解方案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萬7700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糾紛,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調解成立在案。詎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3萬770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就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結果履行之部分,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核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3年3月26日函文及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件,堪信聲請人前揭主張屬實。

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之薪資3萬7700元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裁判日期:2024-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