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執字第49號聲 請 人 趙宣禎
徐詩喬陳宇馨黃齡靚温怡茹王姬方郭玟慧陳品儒陳姿蒨葉育慈劉家玲吳曼萍黃晴陳佑菱林嘉筠潘金妮蔡麗櫻黄懷萱翁妙寧錢祉曄許憶琳陳柏豪陳柏豪江子揚顏晨凱許利鴻鄭珵疄王郁傑周慶宏郭蘇升丁沛晴雯雯林志鴻李英慈葉怡吟邵家璜蔡云香楊恩琦兼前列38人共同代理人 高台真相 對 人 喬斯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正浩上列聲請人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兩造於民國113年8月26日在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三、調解方案: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薪資2,234,055元、資遣費525,622元、特別休假未休折現74,592元、關係企業年資併計資遣費395,779元等勞動債權總計約3,230,048元,請求項目及金額如附件【喬斯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員工薪資、資遣費等債權明細表】。資方同意給付方式及日期如下:⑴願於113年8月27日前,給付工資2,234,055元及喬斯資遣費525,622元,合計2,759,677元,一次匯入勞方高台真等39名所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薪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8月26日經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詎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內容之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兩造成立如聲請意旨所述之勞資爭議調解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南市政府勞工局111年8月26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及身分證影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1至143頁),堪信為真實。且本院觀諸本件調解筆錄之內容,亦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規定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請求本院就本件勞資爭議調解方案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