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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補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7號原 告 郭鴻銘上列原告與被告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工資差額、資遣費、補提撥退休金等共新臺幣(下同)2,009,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而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3,933元,是本件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966元(計算式:20,899-13,933=6,966)。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4-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