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24號原 告 劉有文訴訟代理人 簡大鈞律師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獎懲令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記1大過、記2小過懲戒處分無效、確認調派令無效,而依原告之陳報,原告因遭被告記1大過、記2小過及解除郵務稽查主管,共減少薪資新臺幣(下同)825,18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5,1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而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020元,是本件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010元(計算式:9,030-6,020=3,01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