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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補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69號原 告 田美慧訴訟代理人 林晉億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榮泉即天賀米粉炒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新臺幣(下同)3,12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87元。而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1,325元,是本件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0,662元(計算式:31,987-21,325=10,66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裁判日期:2024-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