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14號原 告 莊璥菡
張蕓𧃙張哲溥張哲瑋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被 告 詠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琮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院原告於張𨶈蘨死亡後,有無拋棄對於張𨶈蘨之繼承權,尚有不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