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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14號原 告 莊璥菡

張蕓𧃙張哲溥張哲瑋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被 告 詠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琮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院原告於張𨶈蘨死亡後,有無拋棄對於張𨶈蘨之繼承權,尚有不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差額
裁判日期:2024-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