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145號上 訴 人 恆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邢國林被 上 訴人 林亭蓉以上當事人間因113年度勞訴字第145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2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