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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10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上銘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秀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俐妏,因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00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8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8,9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裁判日期:202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