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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102號原 告 潘文佐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