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117號原 告 黃馨儀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複代理人 吳維妮律師
郭子信律師被 告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順賢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定民國115年5月22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民國115年6月5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