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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117號原 告 黃馨儀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複代理人 吳維妮律師

郭子信律師被 告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順賢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定民國115年5月22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民國115年6月5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日期: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