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117號上 訴 人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順賢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馨儀間因113年度勞訴字第117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3,8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