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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130號上 訴 人 葉秋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633元,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383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暫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0,461元【計算式:31,383元1/3≒10,4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裁判日期: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