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28號上 訴 人 趙氏雪絨
范氏和張氏恆陶氏芳黎氏幸裴秋垂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總額為新台幣(下同)146萬9496元(即原判決附表一「請求金額總表」欄合併計算),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萬8048元,經扣除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後,上訴人應預納第二審裁判費9349元(元以下4捨5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請注意:上訴人共同繳納一筆9349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