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22號上 訴 人 吳誠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愛玲即拌拌飯東南亞餐盒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其中財產上給付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4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35元,惟其中關於因給付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而涉訟部分之請求金額共156,622元,第二審裁判費為3,42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280元(計算式:3,420×2/3=2,280元,以下4捨5入)。另上訴人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故本件應暫徵第二審裁判費15,765元(計算式:6,735元-2,280元+6,750元=15,76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5-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