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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44號上 訴 人 喬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天祥被 上 訴人 朱政佳以上當事人間因113年度勞訴字第4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410,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8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