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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58號上 訴 人 劉有文被 上訴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以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獎懲令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2萬5181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545元,其中請求確認調職處分無效,屬確認僱傭關係之本質,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繳納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上訴人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5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裁判案由:確認獎懲令無效
裁判日期:2024-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