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69號上 訴 人 黃文彬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首府學校財團法人間因113年度勞訴字第69號請求給付薪資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被上訴人應向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及財圑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申請更正上訴人自民國96年2月1日起至107年10月31日止之投保薪級如原判決附表三所示,上訴人並主張因投保薪級有誤,致其一次養老給付金之差額為新臺幣(下同)328,620元,故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8,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而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上訴人之上開請求本質上係因給付退休金涉訟,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530元,是本件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765元(計算式:5,295-3,530=1,76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差額
裁判日期:2024-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