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62號原 告 吳宗霖
陳豐澤
林振興
陳松茂
何聰益
陳博南共 同訴訟代理人 歐陽誠鴻律師複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訴訟代理人 謝宛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營業處」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