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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62號原 告 吳宗霖

陳豐澤

林振興

陳松茂

何聰益

陳博南共 同訴訟代理人 歐陽誠鴻律師複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訴訟代理人 謝宛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營業處」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