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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98號上 訴 人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Anupam Saraf原 告 李冠霖以上當事人間因113年度勞訴字第98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全部提起上訴,其中因財產權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9,7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10元;另關於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60元(計算式:11,610+6,750元=18,36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