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執事聲字第149號抗 告 人即 異議人 張志誠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依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