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執事聲字第133號抗 告 人即 異議人 林邵涵
李鵬瑞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容瑄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本院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