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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執事聲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執事聲字第133號抗 告 人即 異議人 林邵涵

李鵬瑞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容瑄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本院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