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簡字第47號原 告 李德清訴訟代理人 李守偉被 告 郭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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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林西美張林西方林寶珠陳文偉陳俗慧黃金煌黃佑旭黃弘欣林桂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之編號6、
7、8遺產明細欄關於「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又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