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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被 告 A02

A03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複 代理人 柳博硯律師被 告 A04

A05A06A07A08A09A10A11A12A13

A14A15A16A17A18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裁判日期:2025-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