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被 告 A02
A03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複 代理人 柳博硯律師被 告 A04
A05A06A07A08A09A10A11A12A13
A14A15A16A17A18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