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上 訴 人即反請求原告 洪宗義
林洪玉珮上列上訴人即反請求原告與被上訴人洪宗正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2,9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