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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上 訴 人即反請求原告 甲○○

乙○○○被 上 訴 人即反請求被告 丙○○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本件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之家事訴訟事件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51條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甲○○、乙○○○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9,814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3日、6月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憑。從而,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等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