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
乙○○丙○○
(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建鳴律師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2,6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8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