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82號原 告 姚○春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律師
黃俊諺律師被 告 李○源
何○○珠李○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4行關於「被繼承人吳○丁」更正為「被繼承人李○章」;附表一編號1-2關於「婚前財產」更正為「婚後財產」、附表一編號3-14關於「鳴頭段」更正為「嗚頭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