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9號原 告 陳鵬宇
陳柏諭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麗雲被 告 陳漢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