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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家事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事聲字第4號異 議 人 A01 住○○市○○區○○路000號8樓相 對 人 A02

A03A04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1日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3年度司執字第54694號裁定所為之終局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準用,又依家事事件法第186條第2項,上開規定均為家事事件之強制執行所準用。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6月11日以113年度司執字第54694號裁定所為之終局處分(下稱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原裁定於113年6月17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送達後10日內之113年6月26日具狀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等情,有送達證書及聲明異議狀各1份附卷可考(見本院執行卷、家事聲字卷),是本件異議人具狀聲明異議,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係以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分割遺產事件之確定判決(下稱系爭執行名義)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系爭執行名義已確定遺產範圍及分割方式,異議人自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原裁定雖認為系爭執行名義並未判決以變賣遺產之方式,將遺產拍賣後分配各繼承人,是聲請人聲請變賣、贖回如附表一編號7至63所示之投資、保險及其孳息,及就如附表一編號64及如附表三之保管箱內物品變價之執行行為,均非在系爭執行名義範圍內,不得據以強制執行,然聲請人依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即存款、投資、保險箱內之物品,其執行方法得類推適用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以下之規定,依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家上字第4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抗字第366號裁定及司法院第11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決議意旨,聲請人自得持系爭執行名義請求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31條或類推適用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以下規定辦理,其中即包括「命令讓與」,即執行法院將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財產權強制變價而言,包括拍賣、變賣,是執行法院自得將上開執行標的強制變價(含拍賣、變賣)後,將價金分配與各繼承人,原裁定竟以上開理由駁回異議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未合。原裁定另認為系爭執行名義判決分割之遺產中之存款,係被繼承人對第三人銀行之債權,第三人銀行僅係負清償義務之債務人,非遺產占有人或補償義務人,法院復未判命其對債權人清償,異議人無從以系爭執行名義為執行名義,依強制執行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聲請相對人點交;且系爭執行名義並未判命相對人給付,相對人亦非銀行之債權人,亦不得執之對銀行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核發執行命令,然系爭執行名義所判決分割之存款,於被繼承人周文源生前將金錢存入各該銀行時,其所有權即已移轉於各該銀行,為被繼承人周文源對各該銀行之消費寄託債權,被繼承人死亡後即為其繼承人公同共有,而該消費寄託債權經系爭執行名義判決分割後,已為各繼承人分別共有之債權,即各該銀行已為各繼承人之債務人,得隨時對共有人為清償,則系爭執行名義既判決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銀行應「支付」相對人A02所代墊之喪葬費用195,665元,再「清償」相對人A02對被繼承人周文源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債權2,285,976元,各繼承人依系爭執行名義請求執行法院對銀行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規定核發執行命令實現判決主文,應屬有據,原裁定復以上開理由駁回異議人強制執行之聲請,亦有違誤,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131條第1項係就繼承人依繼承財產分割之裁判所分得之遺產為他繼承人占有而拒絕交付,或他繼承人應以金錢補償而拒絕支付之情形,明定繼承人得以該裁判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請求他繼承人交付或支付金錢,無須另取得執行名義。惟分得之遺產如係被繼承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則第三人係負清償義務之債務人,非上開條文所指占有遺產而應為點交,或應以金錢補償之義務人,自無上開條文之適用。又債權人對於強制執行法第2章第2節至第4節及第115條至第116條之1所定其他財產權為強制執行,須有執行名義,始得為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3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系爭執行名義係判決被繼承人周文源所遺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遺產,先由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存款支付相對人A02所代墊之喪葬費用195,665元,再清償相對人A02對被繼承人周文源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債權2,285,976元,其餘由兩造按上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或分別共有。是保管如附表一、三所示遺產之銀行、證券或保險公司僅為債務人,非遺產占有人或補償義務人,法院復未判命其對於債權人為清償,亦未併命相對人應以金錢補償,異議人自無從以系爭執行名義為執行名義,依強制執行法第131條第1項聲請相對人點交;又系爭執行名義並未判命相對人給付,相對人亦非上述銀行、證券或保險公司之債權人,異議人自亦不得執之聲請執行法院對上述銀行、證券或保險公司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核發執行命令,異議人所執上開異議意旨,顯係誤解,並無足採。從而,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強制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違法、不當,異議人猶執前詞聲明異議,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惠華附表一:

編號 種類 名稱 財產數量 核定價額或金額(單位:新臺幣) 1 存款 合作金庫 68元 2 存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幣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78元 3 存款 台灣銀行安南分行 2,450元 4 存款 上海商業銀行 224元 5 存款 台南安平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6,016元 6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活期存款 2,833,996元 7 投資 富蘭克林坦伯頓開發基金美元(USD) 241.668股 186,486元 8 投資 施羅德環球新市場美元(USD) 331.7股 183,601元 9 投資 元大滬深300正2 5,000股 133,000元 10 投資 期街口布蘭特正2 3,000股 20,580元 11 投資 大亞 10股 270元 12 投資 生達 530股 20,935元 13 投資 正隆 10股 441元 14 投資 光磊 2,000股 55,400元 15 投資 佳能 2,099股 38,096元 16 投資 勝華 1,000股 10,000元 17 投資 中工 2股 22元 18 投資 德寶 10股 100元 19 投資 啟阜工程 872股 8,720元 20 投資 華南金 5股 97元 21 投資 開發金 10股 123元 22 投資 永豐金 2股 26元 23 投資 中信金 5股 114元 24 投資 和碩 1,000股 73,900元 25 投資 乙盛-KY 1,000股 68,200元 26 投資 群益證 14股 257元 27 投資 信昌電陶 1,000股 68,800元 28 投資 神盾 530股 89,570元 29 投資 保德信亞太 706.9股 17,948元 30 投資 保德信全資源 49,076.4股 325,376元 31 投資 保德信全基礎 2,490.6股 34,071元 32 投資 保德信全消費 1,014.7股 25,458元 33 投資 拉丁美洲 45,959.4股 268,402元 34 投資 中國品牌A 1,000.2股 18,243元 35 投資 中國中小A 2,029.2股 25,730元 36 投資 新興金鑽台幣 5,341.9股 58,280元 37 投資 東方盛世 747.8股 8,966元 38 投資 印巴雙星 1,432.7股 14,871元 39 投資 東協成長台幣 1,826.9股 19,876元 40 投資 印度中小台幣 1,263.8股 22,318元 41 投資 大中華台幣 196.5股 3,124元 42 投資 全球生計台幣 1,993.2股 37,292元 43 投資 新機會台幣 5,776股 79,188元 44 投資 大印度台幣 879.3股 11,395元 45 投資 全球原物料 6,995.2股 74,568元 46 投資 全球消費 758.3股 14,635元 47 投資 新經濟A股臺 2,001.5股 28,481元 48 投資 亞太神龍臺幣 1,004.6股 18,916元 49 投資 台灣好收益 8,856.5股 106,012元 50 投資 野村環球 1,579.18股 38,484元 51 投資 野村泰國 1,710.48股 60,277元 52 投資 野村生醫 1,975.6股 40,144元 53 投資 野村中國 2,312.3股 48,303元 54 投資 全球生技台 73.8股 3,073元 55 投資 全球綠能趨勢 1,888.6股 20,887元 56 投資 全球人口趨勢 850.7股 12,692元 57 投資 全球農金趨勢 3,335.6股 32,355元 58 投資 全球油礦金 48,575.8股 388,606元 59 投資 第一銅 60股 2,796元 60 保險 富邦人壽(Z000000000-00) 652,656元 61 保險 富邦人壽(0000000000-00) 1,053,056元 62 保險 富邦人壽(0000000000-00) 958,862元 63 保險 宏泰人壽(0000000000) 529,314元 (編號1至編號63財產價額)合計 8,856,225元 64 保管箱 編號 財物名稱 數量 鑑定平均價格 (單位:新臺幣) ① 郵票小全張 200張 3,250元 ② 郵票小全張 600張 22,150元 ③ 郵票小全張 800張 18,800元 ④ 郵票小全張 400張 29,300元 ⑤ 郵票小全張 400張 25,600元 ⑥ 郵票小全張 200張 2,050元 ⑦ 郵票小全張 200張 2,100元 ⑧ 郵票小全張 400張 18,300元 ⑨ 郵票小全張 400張 17,600元 ⑩ 郵票小全張 200張 22,300元 ⑪ 新臺幣 154,000元 154,000元 ⑫ 人民幣 111元 14,850元 ⑬ 袁大頭(23年) 6個 88,800元 ⑭ 伍拾圓硬幣 18個 1,400元 ⑮ 拾圓硬幣 50個 1,350元 ⑯ 拾圓硬幣 50個 2,450元 ⑰ 拾圓硬幣 50個 2,450元 ⑱ 銀幣(1盎司) 1個 6,450元 ⑲ 銀幣(1盎司) 2個 4,500元 (編號64保管箱內財產價額)小計 437,700元 (編號1至編號64財產價額)合計 9,293,925元附表三:

編號 財物名稱 數量 鑑定平均價格 (單位:新臺幣) ⑳ 金項鍊(5錢) 2條 72,650元 ㉑ 金戒指(2錢) 4個 60,500元 ㉒ 金元寶(1兩) 1個 67,550元 ㉓ 金項鍊、戒指等(2兩) 17個 274,200元 ㉔ 金手鐲(1兩) 2個 15,600元 ㉕ 金手鐲(1兩) 2個 15,600元 ㉖ 金項鍊、戒指等(2錢) 3個 117,300元 合計 623,400元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4-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