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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家全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全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街000巷0號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9日所為之110年度家全字第7號假處分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與相對人乙○○間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家全字第7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因本案判決確定,已無假處分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及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家全字第7號卷宗及110年度家繼訴字第85號卷宗核閱屬實,可信為真。是以,聲請人聲請撤銷原假處分裁定,依首揭規定,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4-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