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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家全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全字第19號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相 對 人 丙○○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履行離婚協議事件,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復按家事訴訟事件,得準用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之規定,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聲請,為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1條所明定。是家事非訟事件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編保全程序規定,得準用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之規定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聲請者,以家事訴訟事件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假扣押之請求部分:⒈經查兩造原為夫妻關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簽訂離

婚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並辦理離婚登記,依系爭協議書一、㈢部分約定,相對人同意於每月支付贍養費新臺幣(下同)5萬元整予聲請人至20年後止。

⒉詎料相對人竟自113年10月開始,違約未按月給付上開

贍養費,經聲請人催告給付仍置之不理,聲請人遂依法提起家事訴訟請求相對人給付積欠之贍養費用及法定遲延利息,案件業經鈞院受理在案。

⒊據上所述,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依系爭協議書約定之贍養費債權,應屬金錢上之請求無虞。

(二)假扣押之原因部分:⒈經查,相對人自113年10月起即未履行上開贍養費給付

義務,經聲請人催告給付後仍置之不理,且聲請人於113年10月17日對相對人提起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之訴,相對人應早就收到起訴狀之繕本,即相當於催告其履行前開給付義務,然時至今日已遲付兩期贍養費(即10月、11月部分),仍未見對於聲請人有任何履行義務之表示,相對人甚而隱匿去向、斷絕與聲請人之聯繫,顯有準備脫產之可能,且該脫產可能性無法排除,日後有不能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

⒉據上所述,觀相對人之作為,本件確有日後不能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

(三)聲請人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併與陳明。

(四)綜上所陳,狀請鈞院鑒核,裁定如聲請人之請求,將相對人之財產予以扣押,俾利聲請人債權之保全。

(五)並聲明:請准聲請人供擔保後,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100萬元價額範圍内予以假扣押。

三、按因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款之規定,為家事非訟事件,故依離婚協議書之約定請求給付贍養費者,自應依家事非訟程序審理。查本件聲請人依兩造離婚協議書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贍養費,現正由本院以000年度司家調字第000號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審理中,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核閱綦詳,惟該給付贍養費事件既屬非訟事件,則聲請人就該非訟事件聲請假扣押,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