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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家婚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婚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A01 住○○市○○區○○路000號代 理 人 田雅文律師相 對 人 A02代 理 人 魏宏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贍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返還聲請人聲請費用新臺幣29,789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規定,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給付贍養費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4,588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但聲請人卻向本院繳納聲請費用31,789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件在卷可考(見本院司家非調字卷第117頁),足見本件聲請費用有溢收29,789元之情事【計算式:31,789-2,000=29,789】,聲請人聲請返還,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
裁判日期:2024-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