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暫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A03 住○○市○○區○○路○段000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4間聲請撤銷暫時處分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