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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70號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住○○市○○區○○○0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4-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