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64號聲 請 人 李仲育 住○○市○區○○街000巷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