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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64號聲 請 人 李仲育 住○○市○區○○街000巷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4-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