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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270號原 告 王寶貴訴訟代理人 許婉慧律師

方彥博律師劉宗樑律師蘇文斌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仁安等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174,7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8,786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4-10-15